沙莉律师,邳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提示: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况有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下面收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况。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第25 条规定:;违反第55 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此条规定,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知识延伸:
哪些人可以收养他人子女
根据我国第6 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第 8 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 ,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 周岁。
好心收养孩子却被确认收养行为无效,收养人在收养期间给予了付出,在经济上也受到一定的损失,那么收养无效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收养无效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
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
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