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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不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2022年11月23日  邳州知名律师

 沙莉律师,邳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赔偿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况的,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1,子女未满18周岁的;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

3,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在残疾赔偿金项目之内。

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确定,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期限按照赔偿权利主体即被扶养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确定以下期限: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

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如果是一次性给付的,则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或者是原则上计算到七十周岁。被扶养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劳动的成年人,或者诉讼时已超过七十周岁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为分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的原则是统一的,即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这是正确的。一次性给付的做法虽有不同,但原则是一致的。

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一次性裁决的,死亡时间推定,原则上至七十岁。不足五十五岁或六十岁确需赡养的,可参照此款。这种赔偿期限,实际上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赔偿期限是一样的;分期给付的,到死亡时止;一次性给付的,对照前项中的第一种计算方法。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不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不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并不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如果不想要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自己的遗产,可以在生之前就立下属于自己的遗嘱。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希望他能够继承遗产,可以通过在线咨询律师自己该怎么样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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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莉——邳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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