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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23年2月10日  邳州知名律师

 沙莉律师,邳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一、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1、民事案件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接受了立案,会给出相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就是所谓的立案回执单。有些法院图省事,只有一张诉讼费缴纳票据,这个票据不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可以拿着票据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开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


  2、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3、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立案条件是什么

  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三、不能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是社会良好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后,不一定会发立案通知书,但如果不立案一定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上就是整理的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问题和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


  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查询核实工作要注意方法,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触的方法,而应尽量从侧面和外围做工作,范围不宜过宽,以免走漏风声,给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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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莉——邳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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