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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应注意四个问题(
2023年2月10日  邳州知名律师

 沙莉律师,邳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网络侵权人承担的方式



1、停止侵害




网络环境下停止侵害更具紧迫性。网络信息传播快,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可呈爆炸性趋势蔓延,后果无法估量。因而,在此种情形下,采取及时措施制止行为延续更具现实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内容规定,但该条款描述的措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该措施的缺陷在于需要权利人提供自己遭受损害的证明,并且需要法院的申请,这种方式对于制止紧迫状态的侵权行为明显不力。“通知删除和通知恢复程序”较之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更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更进一步。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赋予了被侵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权时无需通过法院而自行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赔偿损失


以弥补损害为赔偿原则的传统侵权理论遭遇更多挑战。以网络侵害版权为例,网络侵害版权中作者有时不但不会受到损失,反而由于作品在网站上的传播提高了知名度,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已经不能再以损害填补的原则来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其次,如何平衡作者、网络信息传播者与公共知情权之间的平衡,也是网络版权案件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但是也要考虑到促进作品的传播,让公众在作品的智力劳动中获利益


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在网络侵权中,往往因为权利人与侵权人物理时空距离遥远,侵权人怠于赔礼道歉,权利人亦不易寻找到较合理的途径追索权利,同时,受制于当前不同国家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的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管辖制度的不同导致受理机关受理标准各有不同。权利人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赔礼道歉,强制措施是否适用赔礼道歉均受制于具体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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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应注意四个问题(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此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非刑罚处置措施。非刑罚处置措施是相对于刑罚对犯罪人剥夺性惩罚而言的,它不是刑种,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措施。从非刑罚处置措施设置的目的来看,它是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制裁手段多样化、缓和化,以尽可能地减少刑罚的弊端。司法实践中对非刑罚处置措施运用的较少,一方面是由于过于强调刑罚的打击和保障功能,而有所忽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教育和挽救功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非刑罚处置措施欠缺可操作性。至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这两部司法解释文件涉及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问题。


  一是关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的问题。《解释》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限于特定情形的未成年罪犯。只有在同时具备某一或多个法定从宽情节的条件下,才能对悔罪表现好的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罪犯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刑法第三十七条并未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其立法意图在于适当运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缩减刑罚的适用范围,以达到节俭使用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不仅仅限于未成年罪犯,成年罪犯如果系轻微犯罪,同时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悔罪表现好的,也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此外,单位犯罪能否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值得注意。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适用双罚制,例外情况适用单罚制。而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来看,它是针对自然人罪犯设立的,对犯罪单位无法适用。因此,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双罚制情况下可以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犯罪单位的罚金刑必须执行;单罚制情况下,由于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因此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条件的问题。即使是未成年罪犯,也不是一概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还必须具备特定的量刑条件和量刑情节。特定的量刑条件是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前提和基础,特定的量刑情节是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依据或路径。将量刑条件限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表明非刑罚处置措施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如果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重罪,就不应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这就确保在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时,不至于轻纵对严重犯罪的处理。具有轻微犯罪的量刑条件,是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从宽情节,例如: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三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手段问题。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置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如何适用训诫,《批复》规定的比较详细,指出应当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如何适用其他非刑罚处置措施,尚无专门的司法解释。需要强调的是,在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时候,不能忽视对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切实落实,一定要以正式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体现非刑罚处置措施,最好能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适用了哪一种具体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派员出席宣判,监督非刑罚处置措施是否真正实现。


  四是非刑罚处置措施适用的程序问题。非刑罚处置措施理应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避免对一些较重的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以造成罪刑失衡的不当后果。免予刑事处罚是幅度最大的轻缓处理方式,减轻处罚相对其而言轻缓处理的程度较轻,但是,刑法对减轻处罚予以了严格规定。刑法第六十三条指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参照这一规定的精神,如果对减一个或两个法定刑幅度仍未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程度的案件,即使法院认为需要免予刑事处罚,程序上也应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径行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以体现刑事制裁的严肃性。遗憾的是,刑法对此恰恰没有规定,建议尽快完善之,从程序上体现非刑罚处置措施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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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莉——邳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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